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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免征增值稅的審核
(二)性質:非行政許可審批
二、設定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第一條第一款: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按順價原則銷售糧食。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由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糧食部門審核確定。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一)實施主體:縣(區)級國家稅務局
(二)設定依據:根據《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權限加強審批管理的通知》(桂國稅發〔2012〕112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減免稅審批權限調整:增值稅減免稅審批事項全部交由縣(區)級國稅局審批、辦理。
四、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第一條規定:辦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免征增值稅審批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按順價原則銷售糧食;
(二)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繳銷其《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并收繳其庫存未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予以注銷。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一)實施對象: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
(二)設定依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第五條規定: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本通知所列免稅項目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均需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
六、申請材料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附件1的規定:辦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免征增值稅的審批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
;
(二)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
(三)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證書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所在縣(市)國稅、財政和糧食部門下達的批準其從事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五)《糧食承儲資格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糧食收儲計劃文件和相關證明復印件,并出示原件;動用儲備糧正式批文和相關證明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稅收優惠項目與非稅收優惠項目銷售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以及應納稅額核算情況。
七、辦結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 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 20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免費
十、咨詢、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771-5222581
投訴電話:0771-5228223